□張龍洛段金亮
  根據有關部門的調查,目前,在我國,未成年違法犯罪人數呈現下降趨勢,以河南省鄧州市法院為例,2011年至2013年近三年的時間內,該院少審庭(少年案件審判庭)共受理涉少犯罪案件82件113人,年度受理數分別為28件38人、21件28人、33件47人。其中16至18周歲分別占案件總數和人數的42%和54%,16周歲以下的占58%和46%,年齡最小的未滿12周歲。除此之外,團夥犯罪占16%,輟學後犯罪占48%。在其特點上,財產型犯罪、團夥型犯罪、暴力型犯罪突出和犯罪低齡化、輟學少年人數居多等更加顯現。根據我國刑事政策對未成年人適用重刑率下降,適用非監禁刑人員增多這一特點,如何加強未成年矯正對象的教育和監管,使他們能順利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並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的發生,已經成為社會各界普遍關註的重要問題,筆者認為,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充分瞭解未成人犯罪的原因,做到有的放矢。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少年自身的原因,如他們的生理和心理髮育都還處於特殊時期,辨別是非的能力還很差,易衝動,好感情用事,做事不計後果,極易受外界因素的影響等。也有家庭和社會的因素,其中家庭環境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如父母分居、離異、有不良嗜好、長年外出務工、缺少對孩子的關愛等。另外,學校在教育管理上方法不當、社會關註程度不高、預防措施不力、缺乏能夠有效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法律體系等。所以只有全面瞭解未成年人犯罪的這些原因後,我們才能做好預防犯罪、重新犯罪及對犯罪對象的矯正工作。
  二是完善立法。目前,我國在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方面,雖然制定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但由於有些規定過於籠統,操作起來難度較大,特別是在社區矯正方面,我國還未制定出專門適用於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建議建立和完善未成年犯罪社區矯正立法,建立一個獨立、完善的未成年人法律體系,用專章規定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內容和設立獨立的未成年犯矯正管理機構。
  三是建立和規範社會預防、幫教及矯正體系。為了更好地開展此項工作,可以由縣級以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具體組織和領導,併在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下,實行綜合治理。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統籌落實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正工作。在這方面,鄧州市法院少審庭多年來,在堅持配合教育、勞動、政府部門和街道居委會,積極開展預防和幫教工作的同時,還結合未成年人的特點,採取了一系列庭前、庭後延伸幫教措施,本著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上正確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刑罰上給未成年被告人創造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之早日回歸社會。從而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社區防範與矯正工作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取得了實效。
  四是加強未成年社區防範與矯正工作監管方法和途徑。一方面可以擴大未成年社區矯正適用對象和範圍。比如,可規定社區矯正制度適用於所有的非監禁刑的緩刑、假釋、管制、剝奪政治權利以及特殊情況下的監外執行對象,還可以適用於因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而被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罪犯以及採取強制措施的對象,或可將收容教育、勞動教養以及工讀學校矯正對象納入社區矯正體系。這樣做既有助於體現懲罰的公平性,提高矯正效率,又有利於未成年犯的改造和預防其重新犯罪。
  總之,對違法未成年人的矯正、幫教和防範其重新犯罪工作是一項長期、細緻和特殊的思想工作,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積極推廣成功經驗的同時,還應不斷完善組織體系、拓展新途徑,讓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社區矯正工作不斷呈現新格局、新舉措,使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和諧發展中不斷取得新實效。
  (原標題:淺析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矯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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