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郭宏鵬 通訊員胡小陽 郭娟 近日,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戴某因拒不履行判決書所確定的170多萬債務,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13年5月21日,永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戴某與江西某銅業公司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判決戴某向該銅業有限公司支付餘貨款、違約金、訴訟費共計176萬餘元。判決生效後,該銅業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人員依法向戴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但戴某未履行其法律義務,在其有汽車、房產等財產的前提下也未向永新縣人民法院申報財產。為逃避判決書所確定的法律義務,戴某使用以王某(系戴某母親)為戶名開設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交易,同時又將其所有但已被法院查封的兩處房產以王某名義出租,每年獲利8.8萬元。  (原標題:百萬債務 債務人拒不執行被判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uyrgvdqcjg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